上海中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中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由国内主要钢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发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中金钢铁(www.dailysteel.com)是以中金钢铁电子交易系统为核心,结合本中心指定的仓储管理系统、中金钢铁业务管理系统,与银行金融服务系统对接,搭建的钢铁产品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上海中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中金钢铁电子商务平台与钢铁生产和流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银行等合作伙伴共同构架的钢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为交易会员提供形式灵活多样的网上交易、网上交收、网上质押、仓储剪切加工配送、信息、企业网络推广等全方位的商务服务,创新地实现了安全、便捷、实时的网上钢铁产品现货交易。

本中心通过中金钢铁电子商务系统组织钢铁及其相关商品(以下简称交易商品)的网上交易和货物交收。其中: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供买方全额付款提货业务、买方定金提货业务、买方委托代订货业务、卖方委托代销业务、卖方现货挂牌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供交易会员在网上交易。

第二条  本中心通过与仓库签订合作协议,并在仓库使用统一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和标准化的货物管理制度,形成中金指定仓库。指定仓库实现仓储系统数据与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实时交换,方便交易会员对库存货物的监控、出售、调拨、加工、配送等,加快库存周转,提高流通效率。

第三条  本中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仓储管理系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电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为交易各方提供资金监管、资金结算、资金融通等服务。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规,参照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建发[2007]138号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内一切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本中心、结算银行、交易会员和指定仓库等各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  本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的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的,按细则中的规定执行;细则中未涉及的,按本规则的规定与本中心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本中心接受国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服务为本的原则,合法经营。

返回顶部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八条  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中心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钢铁及其相关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交易发起人,是指交易活动的主持方(本中心)或主动引发交易活动的交易会员。

第十条  交易商品,是指本中心规定的可以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的钢铁及其相关商品。交易会员可以选择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的商品,也可以自行输入本中心规定范围内的交易商品,采用相应的交易模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商订立电子合同的各种交易方式。本中心的交易模式有:买方全额付款提货业务、买方定金提货业务、买方委托代订货业务、卖方委托代销业务、卖方现货挂牌交易,方便交易会员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电子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买卖符合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商品的合同,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数量、价格、质量等级、规格、结算方式、出厂日期、包装、交收地点等。电子合同的附件与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中心交易系统自动按中心规定的合同样本为交易双方生成合法有效的电子文本合同,该合同在交易系统中留存,交易双方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各交易模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合同的生效:本中心电子合同的生效须买卖会员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四条  买方定金提货合同:当买方单份订单的量达到本中心挂牌的规定要求时且买方会员选择定金提货模式,买方会员在生成合同的同时支付本中心等于成交价货款总额5%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合同成立后两个工作日内追加支付本中心成交价格货款总额的15%款项的定金,在定金合同生成一个月(三十个自然日)内分期分批付款提货完毕。如合同未完全履行,本中心有权没收定金;如果合同全部履行,定金作为买方最后一期货款。

第十五条  买方全额付款提货合同:买方会员在生成合同的同时支付本中心等于成交价格货款总额5%的款项作为定金,并在合同成立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中心成交价格货款总额95%的货款,定金可作为买方最后一期货款。

第十六条  要约邀请:本中心现货交易平台所展示的现货产品,即是本中心所挂牌的全部现货资源,买方会员可以根据条件详细查询资源,本中心公开投放的可订货资源、价格等均为要约邀请,即买方会员下单为要约,本中心同意买方会员报价摘牌为承诺。

第十七条  履约保证,是指交易会员对其参与交易或签订电子合同的履行应承担的保证,履约保证的形式包括保证金、电子仓单及定金。

第十八条  自由金,是指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交易会员为参与交易或保证已签订的电子合同的履行,按本中心的规定或电子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本中心交存的、由本中心监管的一定数量的资金,该资金所有权归该交易会员所有。

第十九条  保证金,是指对于卖方会员,将在本中心挂牌的电子仓单或者以挂牌价为基础的货款总额5%的款项打入本中心交易会员自由金账户,当电子合同成立时该账户相当于本次合同货款总额5%的资金将被锁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卖方会员违约,该保证金将被没收;对于买方会员,在生成合同的同时支付本中心等于货款总额5%的款项作为定金,如果合同未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定金将被本中心没收,如果合同全部履行的,定金作为买方最后一期货款,各交易模式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存货凭证,是指由本中心指定仓库开具给货主的存货证明。存货凭证应记载下述内容:货主名称(全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数量、件数、材质、生产日期;在备注栏注明包装状况、外观品质和锈蚀程度、计量方式;入库卡号、货位号;收货人、收货日期、收货仓库(加盖公章);仓储条件是否为室内;及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电子仓单,是指在中金钢铁仓储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并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的、代表交易会员在相应指定仓库中货权证明的电子凭证。电子仓单可用于卖方的交易和交收。注册成为电子仓单后,相应的纸质存货凭证不得再用作提货凭证。

第二十二条  交货日,是指本中心规定的或交易会员在电子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商品进行交收履约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交收凭证,指卖方会员向买方提交的用于交收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货单、存货凭证复印件(加盖卖方会员公章)、产品质量证明书、进口货物的相关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交收凭证提交日,是指卖方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相关交收凭证的截止日期。交收凭证的提交方式可以是卖方会员直接提交给本中心,也可以是卖方会员经由指定仓库转交本中心。其中,指定仓库的提货单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直接传送给本中心。

第二十五条  结算银行,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代为托管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第二十六条  指定仓库,是指由本中心认定的,供交易会员用于存放和交收在本中心交易的货物的仓库。指定仓库使用本中心指定的仓储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货物管理制度管理交易会员存放的用于在本中心交易或交收的钢铁及其相关产品。本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本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本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指定生产商,是指本中心认定的生产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可用于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的货物的生产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基准价,是指某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中心平均价作为该日中心基准价,由本中心于每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九点发布,作为钢铁及钢铁相关产品的市场交易指导基准价。本交易中心有权以本中心基准价作为贷款额度、差价补偿金等风险防范控制的基准价格。

第二十九条  差价补偿金,是指仓单质押当日的基准价与质押期间基准价产生浮动亏损时,交易会员必须补足差价的资金。

第三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货款、保证金、定金、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提单,本中心提单仅限用于提取本中心指定货物的功能,无其他用途。本中心不认可提单的转让或质押,擅自转让或质押提单的行为无效,若买方会员或第三人将该提单用于其他用途,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买方会员在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提单,本中心将在收到买方所有货款后第三个工作日起将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买方会员留存本中心的通讯地址,邮件送达并签收后,即为买方已经收到本中心的提单。

第三十二条 日期计算,本中心规定的工作日均为法律事实成立次日开始计算,法律事实发生当日不计算。

返回顶部

第三章  交易会员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的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中心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钢铁及其相关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所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中金钢铁交易主页自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在中金钢铁浏览和经本中心许可发布信息,如需参与本中心的交易,则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会员。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3)、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5)、承诺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颁布的有关规定;

(6)、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交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2)、使用本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和有关服务,享用本中心提供的中心行情信息;

(3)、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和本中心组织的其他活动;

(5)、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交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本交易规则及本中心各项管理办法、通知及有关规定;

(3)、保管好自己用于交易的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和密码在本中心使用所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按本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5)、接受本中心的业务监管,服从本中心的业务管理;

(6)、严格履行电子合同,并对在本中心成交的电子合同承担风险;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按要求填写《交易会员入会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者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提交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表》经本中心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交易会员费,即获得交易账号和初始密码,并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资格。会员必须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并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如需通过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交易会员须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纸质文件)申请书及其他企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近2年审计报告、企业概况以及指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以及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将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本中心要求的,由本中心与其签订《入会协议》。按中心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申请者即可获得相应的交易账号与初始密码,交易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并立即修改初始密码。

第四十条  交易会员按本中心的规定标准配备有关设施,本中心提供入网接口。

第四十一条  交易会员根据交易需要,并经过申请和审批,可使用不超过三个银行账号和初始密码。

第四十二条  交易代表,是指受交易会员委派在本中心代表交易会员从事交易、交收、结算等业务的人员。交易代表须经其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在本中心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交易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代表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交易会员,不得在本中心其他交易会员处兼职。

第四十四条  交易会员在入市交易前还应办理如下事项:

(1)、交易会员汇入不低于本中心规定的交易资金;

(2)、交易会员签署本中心规定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及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3)、其它需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交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6)、交易商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交易会员资格,必须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

第四十六条  交易会员退出本中心,应申请办理交易会员资格注销手续,手续未办理注销完毕的交易会员应对其交易账号内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

(1)、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则的。

交易会员被取消交易资格后,该交易会员对其交易代表的授权自动失效。交易会员及其交易代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本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本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每年对交易会员遵守本规则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全面检查。本中心行使监督职权时,可以按照本规则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交易会员应当配合。交易会员在本中心日常交易中有违规行为的,本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交易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本中心有权暂停其电子交易或取消其交易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为便于交易会员参与交易以及获得本中心提供的更多的服务,本中心根据交易会员的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及其在本中心的交易情况,对交易会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审。信用等级评审办法见本中心相关规定。通过评审并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交易会员参与本中心交易活动时,可以通过本中心申请并获得与本中心有业务合作的结算银行的多种金融业务服务,从而更好地参与本中心的各项交易活动及自身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本中心向交易会员收取会员费、交易手续费及交收手续费等费用。交易手续费在电子合同订立时收取;交收手续费在交货日结算时收取,具体收费办法见本中心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

第五十一条  为了提高交易会员参与互联网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会员的会员账号实行交易账号+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交易账号由6-12位数组成,由本中心确定;交易密码由6-16位字符组成,由交易会员自行确定。交易账号和密码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会员对于自身交易注册账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

返回顶部

第四章   交易

第五十二条  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钢铁及其相关商品的在线报价、电子合同签订、通过本中心进行款项收付和货物交收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每周5天(本中心公告的系统关闭时间除外)的交易(结算时间除外)制,交易日为每日上午9:30起至下午17:00止,结算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18:00。各交易模式有特殊规定,具体按各自交易模式交易管理细则及本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调整交易时间或结算时间。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会员账号与密码的交易指令,交易会员对其会员账号与密码的所有交易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交易会员及其授权的交易代表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和密码。

第五十五条  本中心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合同中约定标准的交易商品在约定交货地点的含税价格。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价格为整数。本中心交易的数量单位为吨,一般交易模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即精确到公斤。

第五十六条  交易会员在参与各交易模式的交易时,可以约定每笔交易的最小购买数量、最小单件重量。约定了最小单件重量的交易,交易指令下达的交易数量就应是最小单件重量的整数倍。具体规定参见各交易模式交易管理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中心发展情况分批公布新增指定生产商的名单,并自公布的实施日起开始执行。在本中心买卖的货物应符合本中心规定或买卖双方会员在电子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等级。

第五十八条  本中心交易会员在下达电子交易指令时须提供交易保证,以确保电子合同履行,履约保证的形式对于卖方会员为保证金或电子仓单;对于买方会员则需在签订电子合同的同时支付本中心不少于其采购货款总额5%的定金。

第五十九条  本中心的交易模式有:买方全额付款提货业务、买方定金提货业务、买方委托代订货业务、卖方委托代销及卖方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

第六十条  买方全额付款提货业务规则:

(1)、操作流程

① 本中心现货交易平台所展示的现货产品,即是本中心所挂牌的全部现货资源,买方会员可以根据条件详细查询资源,本中心公开投放的可订货资源、价格等均为要约邀请,买方会员下单且选择全额付款提货业务模式为要约,本中心审查买方会员报价且买方会员在本中心有不少于该批次订货总量5%的款项时,中心确认接受买方会员摘牌为承诺,中心与买方会员的电子合同成立;

② 电子合同生成的同时,买方会员存于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账户的不少于该合同订货总量5%的款项即作为电子合同的定金被锁定;

③ 电子合同生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剩余95%的货款,该批资源即被全部锁定,电子合同全部履行的,定金可作为买方最后一期货款;

④ 电子合同生成的同时,买方会员支付本中心不少于订货总量5%的货款的定金后,未能在电子合同成立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剩余95%的货款打入本中心账户,买方会员的前述定金将被中心没收,双方的电子合同解除;

⑤ 承诺及保证

  本中心承诺买方会员与本中心电子合同签订后且买方会员货款全部到位后二个工作日内,买方会员可提到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货物;如买方会员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到相应货物,本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以无息方式退回买方会员支付的95%货款并双倍返回买方会员已支付货款总额5%的定金,本中心与买方会员的电子合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合同终止;

⑥ 买方会员在电子合同签订且支付全部货款三个工作日后,无故拒履行电子合同、不适当履行电子合同、解除电子合同、中止合同或终止电子合同的,本中心将没收买方会员已支付的定金,本中心有权处置该批货物,如有损失,本中心将从买方会员剩余货款中扣划相应款项弥补亏损,余款本中心将以无息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买方会员,双方合同终止。

(2)、质量异议

买方会员在本中心通知提货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标的物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货,超过七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买方会员在上述时间内提起书面异议的,本中心将协助解决。

(3)、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买方会员在支付所有货款后即可按照前款规定时间到本中心领取提单或自行开具提货单,买方会员在收到本中心提单后,相对应货物所有权归买方会员;若由本中心提供代运货物,则货物所有权自本中心将提单交付中心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已转移给买方会员。

指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提货单交付之前由本中心承担,提货单交付后由买方会员承担;若买方会员违反约定未及时收取货物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会员承担;若由本中心提供代运货物,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本中心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已转移给买方会员。上述风险的转移不影响买方会员在其投保范围内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买方会员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提单,本中心将在收到买方会员所有货款后第三个工作日起将提单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买方会员留存本中心的通讯地址,邮件送达并签收后,即为买方会员已经收到本中心提单。

提单持有人凭本中心真实、有效的提货单(须盖买方公章),以及由本中心短信系统发送到指定手机上的提货密码,应按提货单正面显示的提货日期和提货地点提取货物且到指定提货仓库提取货物时,除出示纸质提单外还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如果买方会员未能在提单规定的时间内提货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本中心将通知仓库强制办理货权过户,即为买方会员已经验收、收取合同项下货物。

本中心提单仅限用于提取本中心指定货物的功能,无其他用途;本中心不认可提单的转让或质押,擅自转让或质押提单的行为无效,若买方会员或第三人将该提单用于其他用途,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一条  买方定金提货业务规则

(1)、买方定金提货业务操作流程

① 本中心现货交易平台所展示的现货产品,即是本中心所挂牌的全部现货资源,买方会员可以根据条件详细查询资源,本中心公开投放的可订货资源、价格等均为要约邀请,买方会员下单且选择定金提货业务模式为要约,本中心审查买方会员报价且买方会员在本中心有不少于该批次订货总额5%的货款时,本中心接受买方会员摘牌为承诺,本中心与买方会员的电子合同成立;

② 电子合同生效的同时,买方会员在本中心不少于订货总额5%的款项即作为电子合同的定金被锁定;

③ 电子合同生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买方会员须追加合同成立之日的成交价格为计算依据的15%合同总金额的定金,该批资源即被全部锁定,合同全部履行的,全部定金作为买方最后一期货款;

④ 电子合同生成的同时,买方会员支付本中心不少于订货总额5%的定金后,未能在电子合同成立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加15%的定金打入本中心账户,买方会员的前述定金将被本中心没收,双方的电子合同解除;

⑤ 买方会员在电子合同签订且追加15%的定金后,无故拒履行电子合同、不适当履行电子合同、解除电子合同、中止合同或终止电子合同的,本中心将没收买方会员已支付定金,本中心有权处置该批货物,处置如有损失,本中心将另行向买方会员索赔;

⑥ 在定金电子合同成立后一个月(三十个自然日),买方会员应当分期分批付款提货完毕。如买方会员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本中心有权没收定金,并有权处置买方会员未付款提取之货物,处置如有损失,中心将另行向买方会员索赔。如买方会员完全履行电子合同的,定金可作为最后一期货款进行结算;

(2)、结算

本中心与买方会员定金合同生效后,买方会员可在电子合同生成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任何一个工作日带款提货,每次提货的结算价为:

每笔付款到(中心)账提货日本中心与买方会员的结算价=电子合同生成当日的成交价格 *(1+贴息率/天 * 80% * 天数)

天数 = 每笔付款到账提货日 - 电子合同成立当日

每笔买方提货时应支付的货款 = 每笔付款到账提货日本中心与买方的结算价 * 吨位

(3)、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质量异议、转库费规则同全额付款提货业务规则买方会员每笔付款到(中心)账提货日,即为买方可到中心领取提单日。

贴息率标准及变动详见本中心通知。

 

第六十二条  买方委托代订货业务规则

(1)、操作流程

① 买方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代订货申请;

② 本中心审查通过后,由本中心通知买方会员,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订货合同,本规则约定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合同为准;

买方会员按照拟采购量以双方约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将采购货款总额30%的款项打入中心账户,其中20%为定金,10%为预付款;

本中心至买户会员要求的钢厂进行订货,本中心将100%的货款支付钢厂;钢厂价格补差收益归本中心。

买方会员将订货资源挂牌至本中心平台出售。

(2)、结算

双方按照代订货合同进行结算。

(3)、违约责任

按照本中心与买方会员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卖方委托代销业务规则

(1)、操作流程

① 卖方会员向本中心申请委托代销;

② 本中心受理申请,审查通过后,进行相关验单、验货手续后,双方签订现货委托代销合同;

③ 卖方会员将货物所有权过户到本中心,将增值税发票、产品质量保证书等所有凭证交付本中心后,双方确定以本中心当日基准价的70%作为暂定结算价,本中心支付卖方会员相应货款。

④ 本中心有权将该批货物出售,由该卖方会员在中心允许的报价区间报价,期间为一个月(自本中心支付卖方会员货款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货物未出售部分,由卖方会员购回,本中心与卖方会员进行结算。

(2)、结算

① 货物全部出售完毕:

本中心销售款项 = ∑销售价格 * 吨位;

本中心应支付卖方会员货款 = 中心销售款项 -(相应手续费+贴息率/天*天数*中心基准价格*70%) * 吨位;

天数(计30天)= 中心支付卖方之日的货款 - 结算日

② 货物未全部出售的:

未出售货物由卖方会员按照本中心支付卖方会员之日的暂定结算价格加资金占用(贴息率/天)的利息的价格购回;

卖方会员应得的款项为 = 本中心销售款项 - (相应手续费+贴息率/天*天数*中心基准价格*70%) * 吨位 - 未出售吨位 *(1+贴息率/天*天数)* 中心基准价格 * 70%

相应手续费、贴息率标准及变动详见本中心通知。

第六十四条 卖方委托代销业务违约责任

(1)、卖方会员如果因钢材质量等问题引起客户投诉或造成本中心任何损失的,本中心可追究卖方会员以本中心与卖方会员签订合同之日的基准价格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中心损失的,本中心将另行向卖方会员追偿;

(2)、卖方会员应保证其出售资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因卖方会员权利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资源提出权利主张的,其责任概由卖方会员承担;本中心可对卖方会员追究以基准价格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造成本中心或买方会员损失的,卖方会员应另行负责赔偿;

(3)、货物未全部出售的,如果卖方会员不在合同约定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购回未出售部分钢材或结算日至时拒绝结算的,本中心即将与卖方会员暂定结算价作为最终结算价,并对未出售部分钢材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卖方会员则再无任何权利。

第六十五条  卖方现货挂牌业务规则

(1)、操作流程

① 交易会员均可在遵守本规则及本细则及中心相关通知的前提下,将其符合本中心允许交易的库存资源在本中心挂牌出售,卖方会员所有出售的资源都必须先在本中心办理相应电子仓单或将出售资源以中心当日基准价为基础的货款总额的5%打入中心账户,作为合同履行的保证金;

② 卖方会员可在以本中心基准价格为基础的价格区间内挂牌出售,价格为要约邀请,买方会员在满足卖方条件下单为要约,本中心审查买方会员报价且买方会员在本中心有不少于该批次订货总量5%的货款时,本中心可接受买方会员摘牌,同时生成两个电子合同,即本中心作为卖方与买方会员的电子合同;及本中心作为买方与卖方会员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成立时,卖方会员货款总额5%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被锁定,卖方会员违约,保证金将被本中心没收;买方会员违约,定金将被本中心没收。

③ 本中心作为卖方与买方会员的电子合同成立时,买方会员选择定金提货业务模式的,按照本规则前述定金提货业务规则操作;买方会员采用全额付款模式的,按照本规则前述全额付款合同模式操作;

④ 本中心作为买方与卖方会员的电子合同成立后:卖方会员应在电子合同成立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该批货物对应仓单、或提单、质量保证书等凭证交付至本中心;如卖方会员未能在电子合同成立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该批货物对应仓单、提单、质量保证书等凭证交付至本中心的,本中心有权没收卖方会员成交日货款总额5%的保证金,双方电子合同解除,本中心与卖方会员争议了结;本中心可另行提供买方会员需求的货物作为履约或者本中心将双倍返回买方会员支付至本中心成交日货款总额5%的定金及以无息方式退回买方会员支付至本中心的货款,本中心与买方会员的电子合同解除,本中心与买方会员的争议了结;如果买方会员支付至本中心成交日货款总额5%的定金后,无故拒履行电子合同、不适当履行电子合同、解除电子合同、中止合同或终止电子合同的,本中心将没收买方会员已支付定金,并将本中心收取的成交日货款总额5%的定金及卖方的保证金转交付卖方会员后,本中心与卖方的电子合同解除,本中心将该批货物对应仓单、或提单、质量保证书等凭证交付给卖方会员,本中心与卖方互相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⑤本中心作为买方与卖方会员的电子合同成立后,双方的结算价按照本中心与买方会员的合同价格基础上予以一定的下调,下调标准双方均一致同意按照本中心的通知或中心与卖方会员的结算合同执行,通知与中心与卖方会员的结算合同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按照结算合同执行。

⑥卖方会员如果因钢材质量等问题引起客户投诉或造成本中心任何损失的,本中心可追究卖方会员以本中心与卖方会员电子合同成立当日基准价格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中心损失的,本中心将另行向卖方会员追偿;

⑦卖方会员应保证其出售资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因卖方会员的权利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资源提出权利主张的,其全部责任由卖方会员承担,本中心可对卖方会员追究以本中心与卖方会员电子合同成立当日基准价格为计算依据的全部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造成本中心或买方会员损失的,卖方会员应另行负责赔偿;

⑧本中心在收到卖方会员相应货物、质量保证书且验收合格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80%的货款,余款将在收到卖方会员的增值税发票,并在买方会员质量异议期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会员;本交易模式下的本中心与买方合同履行之货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同全额付款提货业务规则或定金提货业务规则。

返回顶部

第五章   结算

本规则中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货款与中心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

第六十六条  每笔交易结算时,对未失效的电子交易指令和未解除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向买方会员收取追加定金或95%的货款,向卖方会员锁定与订货量等量的电子仓单或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本中心的所有电子合同均不得转让。

第六十八条  本中心指定有关银行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交易会员交易资金专用管理账户,对本中心所有交易会员存入的交易资金进行统一封闭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中心交易结算部为交易会员按其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开设对应的交易账户,对交易会员的交易、交收及相关款项收付等进行核算。

第七十条  各交易模式下的保证金、货款、电子仓单及其他履约保证分期支付的管理办法和标准按各交易模式交易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每交易日结算后,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本中心向交易会员提供的结算数据及其他报表资料包括《款项收付清单》、《合同订货清单》、《货物交收清单》等。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及时公布恢复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交易会员划拨资金在本中心财务部办理,具体为:

(1)、资金划入:本中心向交易会员公布各结算银行账号。交易会员划入资金时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账号和交易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中心交易结算部查收。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会员结算账户的资金。

(2)、资金划出:交易会员在签定入会协议时,须提供指定结算帐户。交易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时,应填写《出金单》,本中心将按照结算结果,可将交易会员的自由金划转到指定结算帐户。

交易会员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及指令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交易会员结算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中心规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新订的买卖指令。

返回顶部

第六章   交收

第七十四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合同约定,买卖会员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进行变更及结清货款的手续办理过程。

第七十五条  本中心的交收管理包括指定仓库管理,指定交收货物的质检机构检验管理、电子合同履约交收管理(包括交收申请、交收货物质量检验、交收违约处理、交收货款核算、交收票据交换、交收业务报表管理、交收信息管理等)等。

第七十六条  本中心的所有交易模式中对交易商品均不实行替代商品交收制。

第七十七条  本中心的指定仓库负责向交易会员提供仓储条件,对交易会员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指定仓库不得参与本中心的交易活动,并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交易会员在本中心的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经本中心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时,须遵守本中心与指定仓库的合作协议。

第七十八条  指定仓库按照货物先到先入的原则办理货物入库及验收手续。指定仓库应严格按照与本中心签订的协议内容认真进行入库货物的数量和外包装、标签验收,然后开具存货凭证。指定仓库应将最终的验收情况予以批注并录入本中心指定的仓储管理系统的相关栏目并保存。货物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指定仓库应根据各种货物不同的性质、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储存场地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货物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货物的完好。

第七十九条  货物在保管期间,指定仓库必须做好货物储存记录。储存记录内容包括:货物入库时间、存货方位、储存期间货物外观变化情况、出库情况等。同时还应定期将库存情况通报本中心。

第八十条  指定仓库对用于电子交易的货物存放的仓位一般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须先征得本中心和货主同意。质押货物存放的仓位一律不得移动。

第八十一条  仓库经本中心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在中金钢铁主页上发布各指定仓库的货物入库信息、出库信息、库存库容信息等。由于指定仓库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所造成纠纷或损失的,按本中心与指定仓库协议或仓储管理制度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中心部分交易模式对其交易商品规定相应的交收有效期和交收锈蚀等级,具体按照本中心有关交易模式管理细则及有关文件执行。

前款对锈蚀等级的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23-88(《涂装前商品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第2款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货物交收结果以本中心生成的结算报表为准。

如商品按件交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不一致情况时,实际交收货物的数量不可多于电子合同约定的数量,但差额必须小于实际交收货物中的最小单件重量。

第八十四条  本中心货物交收流程分为指定仓库标准交收流程、非指定仓库标准交收流程两种方式:

(1)、指定仓库标准交收流程

① 买方会员应在合同约定向本中心交足规定的货款,买方会员在支付所有货款后即可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到本中心领取提单或自行开具提货单,本中心承诺买方会员货款全部到位后二个工作日内,买方会员可提到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货物;

    ② 买方会员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提单,本中心将在收到买方会员所有货款后第三个工作日起将提单以特快转递方式邮寄买方会员留存本中心的通讯地址,邮件送达后,视为买方会员已经收到本中心提单;

③ 提单持有人凭本中心真实、有效的提货单(须盖买方公章),以及由本中心短信系统发送到交易会员指定手机上的提货密码,应按提货单正面显示的提货日期和提货地点提取货物且到指定提货仓库提取货物时,除出示纸质提单外还需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如果买方会员未能在提单规定的时间内提货超过7个自然日的,本中心将通知仓库强制办理货权过户,视为买方会员已经验收、收取合同项下货物;

④ 质量异议  买方会员在本中心通知提货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商品数量、商品外观质量、产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验货,买方会员开始提货或办理过户手续,或超过七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质量证明书无异议,验收合格;买方会员在上述时间内提起书面异议,本中心将协助解决;如果需要本中心指定的相关机构鉴定的,鉴定合格的,鉴定费用由买方会员承担;鉴定结果系商品确实有质量问题的,本中心负责协商解决;

⑤ 买方会员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本中心应向买方会员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2)、非指定仓库标准交收流程

① 买方会员在支付本中心所有货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即可到本中心领取提单或自行开具提货单;

② 本中心在收到买方会员货款后及时通知非指定仓库,并将提单复印件传真仓库,作好交收准备;

③ 买方会员凭本中心提单按照前款指定仓库提货流程提货。

    其他操作按照指定仓库交收流程规则。

第八十五条  在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时,提货人应出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打印的提货单、提货密码,其所属交易会员授权书和个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指定仓库出库登记簿上签字。指定仓库须对提货密码及提货单严格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交易会员或提货人应做好货物出库数量及有关单据的签收工作。出库时因过磅导致数量异议,按照国家仓储行业的规定标准处理。

第八十六条  买方会员办理提货手续或买卖会员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会员负担,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

第八十七条买方会员须在可交货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办理提货或过户手续,对过期未办理提货手续或过户手续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会员负担。

第八十八条  交易会员可以向本中心提出提前交收申请,与本中心协商后确定提前交收日期;提前交收的电子合同按双方协商后之协议进行货物交收。

第八十九条  卖方会员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本中心认定该卖方会员交收全部违约或交收部分违约:

(1)、在指定仓库进行交收的,卖方会员电子仓单、或提单对应商品数量不足的;

(2)、在非指定仓库进行交收的,卖方会员没有在该合同规定的凭证提交日结算前提交相关交收凭证的;

(3)、卖方会员实际交货数量与提交的电子仓单或交收凭证载明的数量差额超过合理误差的;

(4)、卖方会员提供的实际交收商品生产时间与合同约定或质量保证书不符的,或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

(5)、卖方会员未提供进口货物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等材料的。

卖方会员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出现第(1)、(2)种交收违约情况时,本中心将出卖方会员保证金予以没收,造成本中心损失的,本中心将对出卖方会员另行进行追究;卖方会员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出现第(3)、(4)、(6)、种交收违约情况时,卖方会员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本中心将对出卖方会员另行进行追究,由本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本中心因处理双方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责任方承担。

(7)、为维护本中心秩序和信用,本中心对交收违约方收取交收违约金,具体数额按本中心相关通知执行。

(8)、各交易模式对交收流程有规定的,按该交易模式交易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返回顶部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九十条  本中心为加强每日价格管理,有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商品的报价的每日涨跌幅限制、基准价报价区间、各交易商品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按本中心在该商品上市公告中公布基准价上限和下限执行。本中心有权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某一交易商品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限制。

第九十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本中心风险及交易会员的风险,本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商品的中心异常交易情况或剧烈价格波动,对该所有交易商品或某一交易商品的买卖电子合同提高保证金标准,相关异常交易情况的确定及分阶段提高保证金或定金标准按本中心有关规定、通知执行。

返回顶部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十二条  本中心通过中金钢铁交易主页发布中心文件,及向交易会员提供本中心行情信息。本中心发布的商品行情信息包括:品种、品名、材质、规格、执行标准、生产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最新价(最新成交价)、基准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成交量、订货量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各交易模式中的行情信息发布以本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中金钢铁交易主页公布的为准。买、卖会员双方在进行信息沟通时,不得发布和交流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中的禁止语言和信息,及其它本中心认定的不适语言和信息。

如本中心接到举报或在日常交易管理中发现交易会员有上述禁止行为,并经本中心调查取证证实,本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规交易会员以警告、通报、暂停该交易模式交易权限、暂停所有交易权限、取消交易会员资格、中心禁入等处罚。

返回顶部

第九章   纠纷调解、违规处理及其他

第九十三条  交易会员对其名下所有交易账号在本中心成交的电子合同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交易会员因在本中心交易所发生的所有纠纷,均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十五条  本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1)、妨碍本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本中心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中心声誉,破坏本中心设施;

(4)、欺行霸市,扰乱中心秩序;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交易会员,本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会员资格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交易会员以电子仓单、有价证券等其他方式作为履约保证的,或经由本中心所发生的质押、抵押事项,交易会员无论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或是作为抵押人、出质人均确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可以直接将抵押(或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该抵押(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由抵押权人(或质权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返回顶部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的各管理细则均属于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中未做规定的,或管理细则中另做规定的,按各管理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交易会员须认真阅读本交易规则及相应的条款,对于字段有不理解或疑问须及时向本中心联系,如交易会员已进行交易操作,就意味着交易会员对于本中心网上现货交易的规定有完整和准确的认识,本中心已经尽到风险提示义务,风险由交易会员承担,本中心将不承担由于交易会员误解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一百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订立、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中心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条款中涉及的"交易中心有关规定、通知"为本规则的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自交易会员登陆系统时点击同意交易规则后即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

 

上海中金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

返回顶部